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如没有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区、市)及科类,按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投档总分相同时,则依次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考音乐类、美术类及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高考文化成绩及术科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份(区、市)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学校根据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其中,美术类、音乐类考生,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广播电视编导类考生,考生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广东省内考生按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志愿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广东省外考生按合成总分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合成总分相同时,依照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术科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普通高考语文、数学、英语。
第二十四条 学校软件技术(中美合作)、金融服务与管理(中澳合作)、现代物流管理(中美合作)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深圳市外(含省外)户籍的考生,其户籍待遇按《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迁移户口手续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号)及《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办理,即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到深圳市的手续。